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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内监督的实践和特点

[发表时间]:2018-12-21

作者:叶怀贯  

  如何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有效监督权力,这是我们党面临的历史性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所处的新方位、面临的新形势、肩负的新使命出发,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和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场伟大自我革命,坚持不懈加强、改进党的监督,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上取得历史性突破,有力回答了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窑洞之问”,使我们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监督理念 

  科学把握自我监督的根本性质,以自我革命精神抓监督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应对国际国内风险考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客观需要。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实现长期执政,必须破解兴衰治乱的历史性命题。只有以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坚持不懈同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作斗争,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科学把握执政规律,建立起一整套自我革新的内部体制机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们党秉持自我革命精神,直面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排毒杀菌、强身健体的政治免疫力,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一是始终把强化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积极探索监督体制改革与完善,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实行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坚决反对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深远的政治眼光、强烈的政治责任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坚持和发展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固定下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道路。

  二是始终把强化党内监督摆在首要位置。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近些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管党治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有效解决和防范了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有效化解了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

  三是始终把健全领导体制作为重要举措。领导体制在实现自我监督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纪检工作领导体制随着实践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完善,经历了由同级党委领导,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再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双重领导的变化。党的十八大后,为增强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了“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有力领导,又提升了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是自我监督的一项有效制度设计。

 

  监督体系 

  科学把握集中统一的目标要求,建立权威高效监督体系

  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我们党一直不懈努力的方向。从毛泽东同志回答“窑洞之问”,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再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推动反腐败制度化、法制化,都强有力地推动了我们党一个时期的监督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有力领导下,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打出监督“组合拳”,形成党内监督、国家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

  一是强化党委(党组)全面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各级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特别是狠抓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通过明责、督责、追责等一系列举措,层层传导压力,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纪委专责监督作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通过深化“三转”,大幅度减少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中转换出来,从冲到执纪执法一线抽离出来,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充分彰显。

  三是构建“四个全覆盖”监督体系。积极探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监督体系建设,形成了一套管用、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形势变化和实践发展,基于党内监督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巡视制度逐步得到恢复,从1996年中央纪委第一次开展巡视,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到党的十七大把这项制度写入党章,再到2009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巡视工作的地位、作用逐步强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强化政治巡视定位,抓住不放,持续发力,不断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利剑作用充分彰显。

 

  监督对象 

  科学把握“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辩证关系,不留监督死角和盲区

  提高监督实效,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既讲“两点论”又讲“重点论”,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破解重点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既突出抓“关键少数”,努力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又坚持抓监督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真正做到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

  一方面,始终突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只有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震慑力和说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把破解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题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反复强调党内监督要向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聚焦聚力,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站在守纪律的最前沿,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抓“关键少数”破题,突出“关键少数”这个重点,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明纪律、严格要求,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近年来,有的地方出台规范省管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办法等,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取得了较好监督效果。

  另一方面,逐步实现监督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广大党员是党的队伍主体,管住这个“绝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保持良好氛围和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创新监督机制,逐步实现监督全覆盖。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恢复重建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并逐步推进纪检工作向农村基层、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延伸,不断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把党的监督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此同时,为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监督力量分散等问题,深入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赋予派驻机构部分监察职能,推动乡镇(街道)监察机构全覆盖,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全面监察,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督思路 

  科学把握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基本原则,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我们党就能够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把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贯穿党和国家监督始终,前移关口,抓早抓小,让监督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一是聚焦“六项纪律”抓监督。在自我革命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党内监督条例确定的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六项纪律”展开的。近年来,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等多种手段,发现并严肃处理一批党员干部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使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

  二是聚焦“四种形态”抓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分析多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是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过到大错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探索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督手段比较单一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吸收近些年来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经验,提出党内监督的“四种形态”,在监督理论、实践、制度上取得重大突破,开辟了党内监督的新境界。各地按照中央部署,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着力做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文章。近年来,运用“四种形态”处理人数逐年递增,“四种形态”比例日趋合理。

  三是聚焦“严管厚爱”抓监督。监督必须实事求是,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既要敢于亮剑、敢当“包公”,防止搞纪律“松绑”,又要体现人文关怀,传递组织的关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对干部的监督和关爱统一起来,注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注重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又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关爱、容错、激励当保护伞,真正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监督制度 

  科学把握依规治党的具体路径,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笼子

  依靠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是坚持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强调,奠定了各方面党内监督的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接过历史的接力棒,以创新精神继续推进制度建设,搭架子、定规矩、划边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狠抓制度建设,让监督有规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不断制定、充实和调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以及其他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注意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党纪条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到党的十九大,从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开始,相继制定和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内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90余部党内法规,形成严密、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制度之笼越扎越紧、越扎越密。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不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开展国家监察工作发挥了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近年来,有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有效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另一方面,狠抓制度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制度的价值在于贯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执行,两手抓、两手硬,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言出必行、言出纪随,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责任制检查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持续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一揽子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追责问责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制度,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有力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叶怀贯)